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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0-9-26 点击次数:9918
 

关于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有关省管企业和中央部门驻豫单位,各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它标志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这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于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事业单位走向社会和进入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统一、国际认可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已在我省初步建立起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15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权威性正在逐步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没有形成全面、有效的制约机制,影响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效制约机制的有关具体问题重申如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一、事业单位法人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刻制、更换法定名称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人事、财务等业务专用印章准刻手续,公安部门除要求其提交国家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

    二、事业单位到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以及年审等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本部门规定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

    三、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事业单位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账户年检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中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四、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要求事业单位依法提交申办企业所需相关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兴办企业。

    五、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除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证件外,还要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

    六、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开立基本账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业务时,财政部门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本部门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单独开立账户,不得独立占用、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

    七、统计部门在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时,对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法人事业单位,不予审批。

    八、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为事业单位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书时,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本部门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法人事业单位,不予单独办理用地审批以及土地、房屋等相关证书。

    九、事业单位到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申办收费许可证、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本部门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法人事业单位,不核定收费项目。

    十、法院、检察院、司法公证部门在受理涉及事业单位的法律诉讼、公证事宜时,应当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到人事部门申报行政奖励和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申请人事仲裁、申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报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理人事调动、办理人员录用聘用合同鉴证、办理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组织人事考试报名等事宜,人事部门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本部门规定的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

    十二、事业单位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办理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物品报关,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和进口减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办理境外捐赠有关手续等事宜时,海关除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本部门规定文件、材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对复印件予以存档。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非法人事业单位,不予办理上述海关事宜,不能享受涉及海关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三、事业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及其证书年审、换证等事宜,必须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不能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可以拒绝为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证书年审、换证,并有义务告知申办单位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先行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及其证书年检、换证,对其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界定,要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依据。对于经批准撤销、合并或者改变性质的原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传递有效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及相关材料,为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或注销手续。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加强合作,搭建在线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使双方信息共享,快速联动,共同促进工作。

    十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年检情况,对属于政事不分、不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长期不能理顺政事关系、无法完成从非法人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的事业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建议严格控制其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建议在改革中予以撤销或者合并。

    十五、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业单位证明其法人资格的,都应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上一条: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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