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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未作法人登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中国机构网 发布日期:2010-9-26 点击次数:11401

事业单位未作法人登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是我国推进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事业法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明晰举办主体与所属事业单位民事权益关系,使举办主体不再为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推进政事分开;有利于确定事业单位市场主体资格,促进事业单位灵活管理、激发活力;有利于将事业单位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强化的监督管理。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02年开始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以来,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登记管理体系,将全市事业单位逐步纳入到法人登记这一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中来,有力的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完善。但是,值得重视的是仍有不少事业单位仍未参加法人登记。下面就少数事业单位未参加登记的原因及对策建议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少数事业单位未参加法人登记的原因分析

  (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够规范,缺乏动态管理机制,导致部分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明确

  1、事业机构设置不够规范

  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而言,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和管理是前提和基础。只有事业单位的设置做到科学、规范,才能真正的做到政事分开,确保事业单位准确定位于公益性服务职能,事业单位才会内在的需要通过法人登记为其确定市场主体资格。

  现有的事业单位设立审批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调研和论证,有的即便有论证和调研,也更多的关注设立的必要性,而忽视经济成本和运行效率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看和比,看是指看有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上级编制部门的明确要求,比是环比周边地区是否已经设立类似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分析和测算,如何确定设立机构的编制规模也就成了编制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一种搏弈。不难看出,编制部门在事业机构设置审批过程中,主观能动性未得到充分发挥,客观上也缺乏有效控制事业机构盲目增长的制度性依据和科学手段。

  比如现有未登记事业单位中有种情况就属于上述原因:事业单位完全依附于举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和人事均由主管部门统管,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于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内设科室,协助机关科室完成管理性工作成了其主要任务。

  2、缺乏动态管理机制

  现有的事业机构管理,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重设置、轻管理,尤其缺乏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管理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很少主动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进而对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必要的调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众对公共服务产品需求的变化,要求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对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就可能出现事业单位最初核定的服务职能已经不再必要或被市场提供的类似服务所代替,单位服务职能基本处于停滞的情况。

  (二)登记主管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监督检查

  目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重登记、轻监督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这种状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事业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登记管理机构大多是事业单位,人员也大多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执法主体资格显得有些勉强。

  其次,登记管理机关人手普遍紧张。有的甚至在本来就紧张的人员配备中还抽调、借用于其他人事、编制业务,使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更显单薄。

  (三)事业单位法制意识不强,缺乏参与登记的主动性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展已很长时间。至今,仍然有相当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领导)不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为何物。有的虽然知道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这项工作,但对登记的相关规定、登记的意义却不甚了然。由此,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无知和漠视。有的事业单位虽然进行了登记,一换领导却连年检也忘了。究其原因,事业法人登记的宣传和培训薄弱是关键。

  二、对策建议

  根据对少数事业单位未作法人登记的原因分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

  (一)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建立事业单位动态考核评估机制,确保政事分开,突出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

  1、加强事业机构设置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确保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和准确的服务定位。对事业单位设置的理由、预期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推进编制政务公开,增加机构设置的透明度。通过网络等公共媒体对设置事业机构的理由、依据、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公示。以此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政府公共管理的民主决策中来,可以有效防止机构设置的盲目性,确保事业机构服务职能的有效性,有效控制政府投入,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2、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机构考核评估机制。由编制、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评估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事业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有效性、服务成本、是否通过服务达到既定的社会目标。通过考核评估,对服务已经不再为社会是必须或社会需求大幅下降又或者市场已经提供了类似或更优的同类产品的事业单位,应减少财政投入,核减其空余编制,人员只出不进并列入其它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对象,直至撤销或归并事业单位。通过这种考核评估,可以逐步消除(消化)那些服务减少甚至停滞的事业单位,进而降低未登记事业单位的总量。

  (二)加强登记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强化监督检查职能

  针对现有登记管理队伍人员少、力量薄弱的现状,应该适当增加登记管理部门的编制,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同时明确登记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如明确为行政执法机构或参公管理),解决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在确保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年检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参加法人登记,并按时进行年度检验。对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登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宣传培训,增强事业单位法制意识

  要充分认识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把宣传工作融入到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去。在宣传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还要注重宣传法人登记对理顺政事关系,确保事业单位民事权益,增强管理活力等方面的重大意义。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体等先进手段扩大宣传的内容和范围。同时,还要注重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的培训工作,扩大事业法人培训的范围,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通过宣传和培训,可以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事业单位参与法人登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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