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编办概况 工作新闻
政务信息公开 事业单位登记 政策法规 机关党建 中文域名管理 下载中心 机构编制举报
  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河南省: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0-9-9 点击次数:15488
 

河南省: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2008-04-20 07:05:45 稿件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420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 宋华茹 实习生 王璐) “今后,事业单位如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就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近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等17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制度。417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这位负责人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目前河南省有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9万多家,其中近58万家事业单位依法申请办理了法人登记,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在开展哪些活动时需要提交法人证书呢?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印章,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或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等,共涉及17个部门12个方面的事项。”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省直17个部门在《关于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对属于政事不分、不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长期不能理顺政事关系、无法完成从非法人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严格控制其增加机构或人员编制,在改革中予以撤销或者合并。


上一条:解读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下一条: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问题的复函

  
党政机关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326号

请以 IE5.0 以上版本,1024*768 分辨率,小字体显示方式浏览本站
版权所有 ©2015 中共濮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华网传媒 提供技术支持
Tel: 0393-6661729 豫ICP备10206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