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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林业局权责事项目录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2 点击次数:2938

(共105项)

一、行政许可(5项)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国有林木采伐许可

3.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4.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二、行政处罚(80项)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4.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5.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7.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9.破坏特殊保护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

10.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11.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

1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

13.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处罚

1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5.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6.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排放工业污水、废气的;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的;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

17.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8.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19.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0.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2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处罚

23.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4.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5.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26.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27.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或者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处罚

28.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处罚

29.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0.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1.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32.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33.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3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35.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3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37.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3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3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40.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违反规定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41.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处罚

42.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3.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4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46.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7.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48.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49.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50.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1.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52.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53.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54.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55.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56.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处罚

57.未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未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5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59.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60.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61.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62.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处罚

63.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及其制品的处罚

64.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6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66.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67.未按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68.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69.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70.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围垦、填埋湿地的处罚

71.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采砂、取土的处罚

72.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通道的处罚

73.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的处罚

74.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罚

75.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的处罚

76.在湿地保护范围内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77.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罚

78.在湿地内从事科研、旅游等活动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造成湿地面积减少、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处罚

79.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或黄河湿地保护区域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80.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9项)

1.对拒不补种毁坏树木的代为补种

2.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或界桩(标),在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3.对拒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代为造林

4.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5.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

6.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7.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8.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9.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

四、行政征收(3项)

1.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征收育林费

3.植物检疫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负责对保护发展古树名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对本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做好任务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行政确认(1项)

1.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八、其他职权(5项)

1.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对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3.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4.造林工程市级初审

5.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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