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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权责事项目录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12 点击次数:2820

(共89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3.排污许可

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5.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61项)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2.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3.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4.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处罚

5.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

6.违反自动监控设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7.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8.拒绝、谎报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

9.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10.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11.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

12.违反规定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13.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1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等的处罚

15.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6.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17.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18.机动车、机动船舶机构违法检测排气污染物的处罚

19.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为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处罚

20.违反减少污染物排放规定的处罚

21.违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相关规定的处罚

22.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23.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24.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

25.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26.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7.违反电子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8.违反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2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30.违反医疗废物处置有关规定的处罚

31.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32.违反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制度的处罚

33.违反清洁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34.污染物排放口未按规定达到环境监测规范要求;损坏或擅自改动环境监测设施或环境监测点位标志物;发生紧急污染事故不立即报告的处罚

35.违反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定的处罚

36.排污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37.将污染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的处罚

38.防治设施异常未报告、通报的处罚

3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4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仪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违法的处罚

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培训、报告的处罚

42.违法处置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罚

43.违反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44.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45.违反放射性同位素转移、示踪、编码、退役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46.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47.涉及放射性、核贮存处置的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

48.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档案记录、报告、监测、人员培训有关管理的处罚

49.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50.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51.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52.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的规定处罚

53.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54.重点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5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的处罚

5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

57.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的处罚

58.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59.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60.违反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61.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5项)

1.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2.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责令停止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期限恢复原状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9项)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4.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进行现场调查;督查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费征收稽查

5.对排污单位、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现场检查

6.总量减排核查

7.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

8.对在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检查

9.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认(1项)

1.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备案

八、其他职权(7项)

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2.排污申报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

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

5.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的备案

6.对举报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奖励

7.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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