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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1-9-15 点击次数:25153

 

濮办〔201138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促进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市、县(区)、乡(镇)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中央和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2.严格机构设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除中央和省规定外,凡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和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3.严格控制行政编制。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级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革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要继续加强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4.严格事业单位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要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及动态调整的具体办法,强化对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适当上收事业音准机构编制审批权限,逐步实行将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5.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准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以部门和单位内部事业布局调整、编制自我调剂为主;要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对职能消失,原承担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

6.严格规范事业编制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准把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关,不准把事业人员与行政人员混岗使用。

三、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7.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坚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核或审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向党委、政府直接提交研究的事项,一般不要涉及机构编制问题,如确需涉及的,须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不研究,党委、政府领导不签批具体意见。

8.强化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市、县(区)机构编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做到职责明确、责权一致、运行高效。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区)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越权限设置机构和漏报、瞒报、错报机构编制统计信息等严重违规行为。县(区)正、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及撤并调整,必须报市审批。

9.严禁干涉机构编制行为。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准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准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能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不得下发文件或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0.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好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一一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承担起牵头、把关、审核责任,相关部门要依据“三定”规定,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进人程序,确保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11.稳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努力转变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变“养人”为“养事”。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中涉及用工、设岗、经费拨付的具体办法。凡是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用工问题的,不再核定正式人员编制。

12.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纪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公开、重大事项报告和“12310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制度,不断加大对机构编制使用和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核力度。要及时查处涉及机构批编制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超编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虚报人员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纪律的严肃性。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3.强化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14.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树立大局意识,克服部门利益,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切实做到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共同做好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15.强化机构编制部门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和完善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完善工作规则,明确办事程序,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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