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政〔2016〕7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部分行政审批
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涉及我市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2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201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