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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0-9-9 点击次数:15582

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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