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报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防止主观片面,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 各级编办是实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下级编办的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下级编办执行编制规定及开展自查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第五条 各级编办应当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级编办报告下列事项:
(一)机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二)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
(三)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各级编办遇到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编委报告:
(一)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和编办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和编办就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批示;
(三)同级党委、政府、编委及其领导交办、督办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编办遇有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或按规定时限向上级编办报告:
(一)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就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批示;
(二)上级编办交办、督办工作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情况;
(四)同级编委、编办负责人人事变动情况;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级编办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报告直接报同级编办;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编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报告相关事项按照事业单位等机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构编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以及上级编办确定的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编办对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编办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所掌握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机构、职能、编制调整意见,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编办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报告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等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