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事登〔2009〕2号
关于印发《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专办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专办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专办员管理办法,是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加强登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登记工作的运行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确定专办员人选,及时办理专办员备案手续。
二ΟΟ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专办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9年1月15日印发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专办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所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专办制度。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专办员负责办理,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交由其他人员代办。
第四条 专办员一般由本单位专职人事干部担任,未配备专职人事干部的单位,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人员编制较少的单位,可由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担任专办员,具体负责该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专办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本单位登记工作相关情况,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计算机操作等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六条 专办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增强相关人员登记管理意识;
(二)办理本单位设立(备案)登记、变更登记、证书补领、注销(备案)登记、年度检验等事宜;
(三)负责本单位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登记光盘的保管;
(四)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执行《暂行条例》等有关登记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提出工作设想及建议;
(五)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办员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并根据《暂行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时效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 专办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由所在单位研究提出专办员人选,并填写《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专办员备案表》,经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专办人员变动,应按照以上程序及时产生新的专办员,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专办员应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不接受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办员。
第十条 建立专办员考核评价体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专办员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工作出色的予以表彰;工作质量低,不能及时完成登记工作任务的予以批评,有关情况适时通知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