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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目录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26 点击次数:10672

(共312项)

一、行政许可(9项)

1.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

2.餐饮服务许可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5.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6.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的批准

7.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

8.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9.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行政处罚(285项)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2.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5.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6.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7.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的处罚

8.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的处罚

9.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0.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1.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12.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3.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15.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16.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17.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8.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9.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20.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21.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处罚

22.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23.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4.食品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2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26.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2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28.食品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2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3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31.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的处罚

3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的处罚

3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的处罚

34.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的处罚

35.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的处罚

36.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的处罚

37.食品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前两款规定的的处罚

38.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的处罚

39.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0.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41.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42.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保健食品的处罚

4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特定人群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45.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46.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47.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48.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49.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保健食品的处罚

50.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5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52.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53.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54.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55.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56.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处罚

57.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未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58.进口的保健食品未经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59.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60.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6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保健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保健食品的处罚

62.生产经营转基因保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6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64.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65.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6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67.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68.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69.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70.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保健食品的处罚

7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7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7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7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75.发生保健食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7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保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7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78.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79.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8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8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8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8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84.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8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

8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保健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

87.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88.抽样产品标称的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89.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未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的处罚

9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不按规定及时履行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的处罚

9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92.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处罚

93.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召回的处罚

94.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95.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的处罚

96.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97.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的处罚

98.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就地销毁的处罚

99.保健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未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的处罚

100.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101.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10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10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配制)、经营药品的处罚

10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105.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106.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

10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08.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09.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110.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11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2.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3.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的处罚

114.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11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16.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1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18.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处罚

119.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120.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121.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122.在城乡集贸市场擅自设点销售药品、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123.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24.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125.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126.生产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按照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127.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12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129.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13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处罚

13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13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13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13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13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13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37.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38.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39.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14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14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142.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14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144.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145.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146.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147.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148.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14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150.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151.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152.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53.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154.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55.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的处罚

156.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的处罚.

157.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的处罚

158.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159.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0.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6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162.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3.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4.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165.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66.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167.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168.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169.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70.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71.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172.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173.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的;未取得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药证采猎的处罚

174.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17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76.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17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78.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179.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80.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181.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182.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183.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84.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185.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186.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87.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188.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189.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90.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191.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192.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93.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194.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195.《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196.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197.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198.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19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200.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

201.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02.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03.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04.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20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20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207.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0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209.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211.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21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21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14.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215.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21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21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18.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19.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220.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21.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22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22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22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225.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22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27.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228.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229.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30.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231.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232.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233.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234.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235.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236.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23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3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239.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24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24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242.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24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244.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245.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246.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247.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处罚

248.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249.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250.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251.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252.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253.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254.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255.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25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25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25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25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260.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261.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处罚

262.生产企业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的处罚

263.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264.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265.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未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未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未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

266.化妆品的销售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用语的处罚

267.销售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268.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269.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270.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271.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未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的处罚

27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符合坚固、清洁的要求,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无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没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的处罚

273.生产企业未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的处罚

274.生产车间无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275.生产企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276.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277.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278.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279.拒绝卫生监督,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的处罚

280.具有违反“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两项以上行为者的处罚。

281.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28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的处罚

283.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284.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285.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5项)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4.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5.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8项)

1.食品监督检查

2.食品抽样检查

3.药品监督检查

4.药品抽验检查

5.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6.医疗器械抽验检查

7.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8.化妆品抽检样品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5项)

1.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2.生产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3.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4.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5.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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