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4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二、行政处罚(7项)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2.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3.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4.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5.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6.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7.禁止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3项)
1.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检查
2.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3.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农村住宅抗震设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3项)
1.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
2.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3.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