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55项)
一、行政许可(2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6个子项)
二、行政处罚(30项)
1.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5.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6.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展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1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处罚
14.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5.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6.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7.违规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18.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9.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20.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1.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或者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2.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3.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4.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承包承包的处罚
25.违反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26.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27.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28.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29.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30.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或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1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2.采矿权年检
七、行政确认(2项)
1.土地权属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八、其他职权(18项)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审查
2.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转报
3.报省政府批准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核转报
4.报省政府批准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审核转报
5.市批农用地转用审查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9.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查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级土地使用条件审查
11.三公顷以上六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利用土地审查
1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含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13.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14.一次性开发200—400公顷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15.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6.使用财政资金测绘项目立项前审核
17.测绘任务备案
1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