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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盐业局行政权力目录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26 点击次数:4096
 

(共35项)

一、行政许可(1)

1.《食盐零售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29)

1.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和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的处罚

2.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的处罚

3.对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的处罚

4.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擅自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处罚

5.擅自加工制盐的处罚

6.在食用盐市场销售原盐、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未经批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加工制盐,没有纳入产销计划的处罚

7.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8.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9.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10.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11.不按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盐的处罚

12.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13.对违反畜牧用盐管理的处罚

14.将非食用盐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15.对违反渔业用盐管理的处罚

16.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17.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18.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19.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20.碘酸钾不符合药典标准的处罚

21.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22.除烧碱、纯碱以外的工业用盐单位不服从统一管理规定、不按盐的批准用途使用的处罚

23.不按规定购进盐产品和经营盐的批发业务的处罚

24.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25.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的处罚

26.盐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制、购销和使用食盐的包装袋和防伪标志、工业盐包装物无明显标志的处罚

27.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的处罚

28.承运人违法贩运盐产品拒不接受处罚或多次违法贩运盐产品的处罚

29.对违反医药、肠衣加工等无碘特种工业用盐的管理、省产盐、盐卤水的运输无准运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1)

1.对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的扣押或查封、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行政征收(0)

五、行政给付(0)

六、行政检查(2)

1.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盐产品的检查。有举报线索的,可以会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涉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2.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

七、行政确认(0)

八、其他职权(2)

1.对取得盐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检举、协助办理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

2.烧碱、纯碱工业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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