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9项)
一、行政许可(0项)
二、行政处罚(5项)
1.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五百米、一千米等地域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3.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按有关规定施工作业的处罚
4.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毁损或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2项)
1.强制拆除管道上方规定范围内的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2项)
1.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检查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