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1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行政处罚(9项)
1.律师违反《律师法》第47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2.律师违反《律师法》第48条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3.律师违反《律师法》第49条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4.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50条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来承揽业务的;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41条规定,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7.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42条规定,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处罚
8.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超越业务范围的;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2项)
1.提供法律援助
2.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六、行政检查(5项)
1.对律师事务所专项监督检查
2.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4.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
5.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4项)
1.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2.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
3.律师申领执业证初审
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初审
5.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初审
6.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7.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
8.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变更审核
9.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核准
10.公证机构考核结果备案
1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审
12.对司法考试违纪人员的处理
13.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
14.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