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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5-7-27 点击次数:3815

为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县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范县编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涵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动态调整、实名制、登记管理、制约机制、监督检查七个方面:

一、科学合理配置职能,规范权力运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分开,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赋予的职责,不得失责或越权;积极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机构设置管理,控制机构总量。严格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挂牌子、变更名称和提高规格;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加大对设置重复、规模较小、任务不足等机构的合并力度,今后,不在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管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实行动态调整。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量,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所需行政编制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严格规范事业编制管理,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行政机关,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或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要充分挖掘现有编制潜力,保障事关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需求;要着力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

四、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构、核定编制,进行控编审核、实行定编定岗到人,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和实配领导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人员调整必须报县编办审批;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切实做到“四个严禁”。

五、依法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工商质监、税务、银行、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落到实处;坚持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全面推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提高事业单位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组织、人社、财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各负其责;在人员进出管理上,坚持以编制为“龙头”,共同管好机构编制。

七、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方案情况,单位职能运行、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配备情况,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协调约束机制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纪检机关与机构编制部门在查处案件中的协调配合,维护机构编制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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