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含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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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或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举办单位和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1)变更名称的,提交①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②停止使用的单位公章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①前任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②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③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聘任)文件;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①职能变更的批准文件;②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4)变更住所的,提交①自有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件;②房屋产权为举办单位所有的,应提供举办单位房屋产权证件;③租用房屋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①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②经费来源变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①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②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负债表;③开办资金减少50%(含50%)以上的,由举办单位作出情况说明(正式文件)
(7)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网上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现场复核后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