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
中办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顺利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始终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实现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预算调控,逐渐减轻财政负担。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6年7月8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多年来,事业单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事业单位主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政事职责不分,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发展和需要有所脱节,内设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同时,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多头审批、盲目发展、缺乏宏观规划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事业单位的活力和效益,使之难以很好地承担起自身的职责,而且加重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负担,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此,要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到重要的日程。
二、遵循政事分开的方向
1、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责。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则上要交归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划分的职责,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党委或政府批准,通过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党机关分离出来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的工作,事业单位要积极承担起来,以促进机关的职能转变,但不应因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将行政机构转为事业单位。
2、现在属于行政机构序列、但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政事职责可分开的,在将其行政职责交归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后,可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目前分开确有困难或不能一步到位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到位;政事职责联系紧密,难以划分的,可改为授权承担某些行政性职责的事业单位,不再挂政府机关的牌子。
3、研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等级规格,逐步取消事业单位机构的行政级别。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地位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指标,着手研究建立既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又不同于行政机构级别的事业单位等级规格,并实现事业单位等级规格的动态管理。
4、规范事业单位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中心等,而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
三、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1、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进行监督,管理领导班子(或只管法人代表),监管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在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保证完成国家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的前提下,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2、逐步打破事业单位的条块分割。要从增强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事业单位在设置和服务对象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现象。要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中央和省市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为所在地服务的,一般应下放给所在地管理;不应和不能下放的,也要积极面向社会,为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实行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
3、加强对民办事业单位的管理。要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适宜民办的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必须有挂靠单位,接受挂靠的单位应是县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及授权的有关单位;并切实做到依法设立,依法活动,依法管理。
4、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把建立登记管理制度作为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四、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改革
1、积极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又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在财务上要与党政机关脱钩,其工作人员不能由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兼任。按有关政策靠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其编制要从严控制。
2、撤并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对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人为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其规模效益;对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销。
3、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控制在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使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稳步健康地发展。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可以过渡的事业单位的范围、标准、比例和时间要求。要切实完成将“吃财政饭”的人员精简10%的任务。
4、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应为企业,但现在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原则上应改为企业;一些现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主要由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的应用技术开发单位等,也可以并入企业或改办为科技先导型企业。
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
l、建立和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宏观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是实现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要研究制定全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宏观管理规划和实行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及配套实施办法。
2、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法制建设。要抓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研究拟定事业单位管理方面的其它法规,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以研究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章或办法,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实施。
3、加快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的制定工作。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规范事业单位的设立行为,优化事业单位组织结构,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各类全国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拟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
4、严格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制度。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调查研究,统筹规划。事业单位队伍大、类别多、情况复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关系着两千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特别注意搞好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统筹规划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搞好试点,总结经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难度很大,又缺乏经验,为保证改革的切实可行,要分门别类地进行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同时,要随时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对事业单位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提出解决措施,为完善推广、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积累经验。
先易后难,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随着行政体制、经济体制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推进。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和轻重缓急,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防止不加区别,不顾条件的“一刀切”、“齐步走”。
加强领导,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好各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同时,要做好有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提高各有关方面包括事业单位自身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发挥他们改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