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历时三年的机构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精心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完全结束,有些地方和部门便出现反弹势头,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提高机构规格。为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努力保持机构编制相对稳定。机构改革后的各级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已经撤并或转为经济实体、服务实体以及行业协会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恢复;实行合署办公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个别确需新设、分设或调整的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各级机构名称、规格和层次,不得随意更改;严禁内设机构升格,已经升格的要立即改正。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县乡的机构编制更要大力精简,以减轻财政负担。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员额,实行定编定员。要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富余人员,空编单位进人,应优先从机关分流人员中选用:满编和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录用新的人员,确需进人的应当从严控制。各级机关不得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行政编制,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向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人员,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切实把住人员“进口”关,杜绝超编进人现象。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地方,要及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管理上来,积极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约束机制的具体形式,加强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推广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经验,严格控制随意增加机构编制。要强化并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审议,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省以下的各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是由上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批准的。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与省两级的业务主管部门,要遵守纪律,不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更不要利用资金、物资、项目以及评比等各种手段进行干预。凡由业务部门擅自下发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一律无效。下级机关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抵制,真正做到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
四、对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在近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责成机构编制部门,按本通知精神,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行地方各级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的通知》(中编发[1996]9号)的要求,对地方各级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超编进人、超配领导职数以及其他违反纪律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思想、作风、组织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把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住、管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