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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0-9-27 点击次数:4733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的规定,每年度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的情况的一项法定制度。事业单位应就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即"年度报告"331日前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包括确认其《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等。

    年度报告制度具有以下特性:

    (一)强制性。凡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格式、事项等)填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二)时限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不允许拖延。当年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第二年开始报送年度报告。

    (三) 真实性。年度报告必须真实无误,不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否则,一经发现,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连续性。按《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每年都要按期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情况的报告。

1.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重要性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和程序法定化。在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之前,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涉及目前登记事项的活动及其他活动,不同程度、不同方式地实施了监督管理,为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就使监督管理的内容、程序等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定化,从整体上提高了监督管理水平。

  (二)是实现登记目的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的基本目的是,核准其法人资格,规范其行为。就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而言,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核准登记之时,都已具备了法人条件;但事物是发展变化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在客观上存在着法人条件丧失的可能,其他登记事项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建立经常性的年度报告,就可以及时发现类似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置,从而保持登记及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就规范事业单位行为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登记只是一次性的行为,事业单位的活动却是经常的、持续的,只有通过经常性的年度报告制度及其他监督手段,才能确保“规范事业单位行为”这一登记的目的得到充分实现。

  (三)是实现事业单位动态管理的需要。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可以连续地、全面地了解事业单位的活动情况、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从而为及时调整某些事业单位以及从整体上调整事业单位的布局,进一步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四)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的自我规范。年度报告制度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首先是对事业单位的外在约束,但又可以转化为事业单位内在的自我规范;同时,年度报告的过程,本身就是事业单位接受法制教育,强化法人意识,进行自我规范的过程。

    2.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的登记行为及其他行为实施的监察、督导和查处等行政执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监督管理的性质是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四)监督管理的客体是事业单位;

    (五)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的登记行为及其他有关行为。

    (六)监督管理基本方式是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并辅以监察、督导和查处等方式;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强制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权,无须当事人请求,事业单位必须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拒绝。

    (二)制度性。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方式和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制度。

    (三)经常性。相对于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而言,监督管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经常性的动态管理。

    (四)长期性。从事业单位整体而言,事业单位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长期性。从事业单位的个体而言,监督管理贯穿于事业单位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五)协同性。监督管理的内容,除了涉及事业单位的登记行为,还涉及事业单位的财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为。因此,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具有“双向性”:它既是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也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指登记管理机关及财税、审计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指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

监督管理是《条例》的重要一章,也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督导、查处和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保证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 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 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三)监督管理的客体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是否依照《条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等行为。

    (五)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申诉、批评指正、查处、行政处分等。

    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强制性、长期性、经常性等方面基本相同。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也包括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各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指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标准统一规范。《条例》对登记管理行为标准的统一规范,决定了对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标准的统一规范。如,《条例》对登记的条件、时限、程序等,都有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与之相对应,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行为(如审查时间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等)的监督标准,也就有了具体、明确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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