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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要以服务民生为重点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0-9-27 点击次数:4087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要以服务民生为重点

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事业单位按照自己的章程和职责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对民生问题越来越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些充分阐述了“让老百姓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思路,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党的执政理念、“和谐社会”这一党的执政目标。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我们必须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真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民生持续改善为突破口,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正常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实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这是因为: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突出改善民生,把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管理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行政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民生为重点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

现有事业单位按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最主要目的,是整合和提升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资源,使之更有效率、布局更为合理,做大做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对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能转行政机构的转行政机构,公益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逐步转为企业,进行企业注册,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服务费用;能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具备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法人资质和依法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完善公益服务的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投入的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的社会效益。因此,加强涉及民生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监管,在提高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扩大公益性服务上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推动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落实在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民生的基本需求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服务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改善民生有诸多方面,最基本的就是解决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十七大报告概括为“五有”即: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因此,服务民生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要重点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农产品安全、公用事业、社区管理等事关民生领域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这些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要着重体现“公益性”,就是以服务民生为重点,督促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强化公益职责,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进一步优化事业资源配置,优化事业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事业成本,构建和谐社会。具体的可以在以下几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年度检验环节上体现服务民生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监督的最重要途径。每年一度的年检工作,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要着重体现民生,把公益性作为检验合格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掌握单位年度履行公益性职责情况,了解单位年度公益性活动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上的成效,着重检查经费收支及结余、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来了解单位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能力。通过一年一度的检验,促使事业单位在思想、行动上保持公益性方向、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二、在实地核查环节上体现服务民生

年度检验工作时间比较短,业务量比较集中,属批量检验,难免在质上降低要求。因此,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更要注重实地监督检查。依据《事业单位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手段,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事业单位近年来围绕宗旨业务活动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超出公益性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检查事业单位为民办了哪几件实事,举办了哪些公益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让群众满意,是否让民众得到实惠,进一步掌握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为及时调整、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布局提供一线资料,使公共资源更好的服务民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公益性经营行为不规范的,偏离公益性轨道或者公益服务效果差,群众反响大,社会不满意的单位,要指出其问题,并要求改进,并加大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促使其经营行为规范。对于屡教不改的单位,按照规定,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或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三、在法定代表人监管环节上体现服务民生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因此,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监管,也是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规范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体现公益性,提高其对公共事业重要性和目的意义的认识,提高其带领广大职工围绕民生开展公益性服务的能力和意识,并把法人代表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实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促进事业单位真正自觉为民办实事,为全体公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

四、在联合监管环节上体现服务民生

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和动态性强的工作,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承担起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举办单位是事业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很大程度上管理着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对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我们要动员其举办单位放“权”、放“钱”,使事业单位从他们的“襁褓”中脱离出来,提高其提供高效、优质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组织事业单位结合重点工作经常性开展公益性为民服务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公益性宣传,切实改善民生,使群众得实惠,受民众监督,让社会满意。要求事业单位把核有公益性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法人证书正本悬挂在单位主要场所的醒目位置,每年年检结束后,在报纸、网络等有效媒体上对年检合格单位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登记行为发生后,认真做好登记档案的规范与归档工作,发挥登记档案的利用价值,为社会有关方面阅览、复制、摘录登记档案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让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注重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以服务民生为重点,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管理,在登记管理工作实践基础上积极进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督促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活动,提高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开展服务的自觉性,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切实发挥服务职能,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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