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颁布实施《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 2009-07-02 ]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9年6月17日颁布实施。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解释》的背景情况。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亟须予以严肃处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为落实中央的要求,2007年2月,中央编办、监察部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各地普遍反映较好,同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明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方面,《党纪处分条例》虽然已有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成因复杂、形式多样,相关处分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办案中对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经常发生分歧。起草制定专门的规定,明确涉及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处分依据,有利于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办案中适用,因此,中央纪委制定了《解释》。
问:《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综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的纪律要求,以及调研中所了解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主要种类、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解释》主要归纳概括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比较突出的违纪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其中,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超限额设置机构、擅自变更机构性质、擅自变更机构职责等;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违反规定增加编制,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条条干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上级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为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等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的责任,《解释》对违规审批的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另外,《解释》还明确了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违纪行为发生等问题的处分依据。
问:我注意到《解释》中对“条条干预”问题作了规定,请问是怎么考虑的?
答:“条条干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以本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作为要求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违反规定以审批资金或者项目、考核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印发的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文件,都明确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起草过程中,一些单位也提出,“条条干预”是造成下级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考虑到“条条干预”的成因比较复杂,绝大多数都是为了上下对口、方便工作,实践中很难追究责任,经综合考虑,我们认为,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宜追究党纪责任。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问:《解释》专门明确了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违规审批的处分依据,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包括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一旦出现违规审批,影响恶劣,危害更大。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近年来在一些部门、地方发生过违规审批的情况,因此,《解释》第五条专门规定了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违规审批行为的处分依据,并明确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规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约束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使这些机关和人员以《解释》为依据,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问:《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禁超编进人”,“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200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解释》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纪律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应当适用的《党纪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有利于纪检机关以《解释》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二是明确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用编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底线,有利于提高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使党纪处分工作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奠定了基础。近期,监察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使对机构编制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更加全面、系统。
问:中央纪委对贯彻实施《解释》有何具体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解释》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遵守执行《解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违反纪律的行为坚决不做、应当抵制的情况坚决抵制,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都了解《解释》的相关内容,掌握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努力形成有利于贯彻实施《解释》的良好氛围;要以贯彻实施《解释》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要严格依照《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行为,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