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法人认真执行事业单位“十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为评估对象。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遵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遵守事业单位“十定”规定,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的情况。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工作以日常履职检查为主,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和举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评议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结果,依次评估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履职评估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对被评估为优秀的事业单位法人,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对被评估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其机构降格、核减编制、调整职能、撤销机构、注销法人登记等处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履职评估细则的制定及评估组织工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九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但尚未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其履职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