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制度(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编办〔2010〕21号
各县区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登记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及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函
2.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函
3.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警告书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制度
(试行)
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工作,是依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是指对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事宜,而未按规定申办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实行督办。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向未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下达《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第三条 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在接到《告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逾期不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其下达《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督办函》(以下简称《督办函》)。
第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在接到《督办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逾期不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下达《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警告书》(以下简称《警告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在接到《警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逾期仍不申办登记或年检事宜的,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视情节暂扣单位印章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停止受理涉及该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和人员入(减)编手续。对于长期不能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将建议市编委会考虑其撤销或者合并问题。
(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建议干部任免部门重新审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五)通过媒体公告该事业单位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应当申请而未按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或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准登记(备案)而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活动的,其活动为非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
(七)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十六部门共同转发的省十七部门《关于重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08〕2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告知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以下事宜: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经济实体,申办有关执照;
6.申请开立基本账户、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申报行政奖励和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申请人事仲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组织人事考试报名,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申办组织机构标识代码证。
第六条 各县区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告 知 函
濮事登告函字〔 〕 号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办理 。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理措施见背面)。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督 办 函
濮事登督函字〔 〕 号
: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务必于 年 月 日前来我局办理 。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理措施见背面)。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警 告 书
濮事登警字〔 〕 号
:
按照我局下达的督办函所规定的期限,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来我局办理 ,但逾期仍未办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现给予警告。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警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申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处理措施见背面)。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警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 月 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 督办 制度
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印发
正文下载:督办函制度 濮编办〔2010〕2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