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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中央编办函〔2007〕33号 发布日期:2010-9-27 点击次数:24909

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重庆市编办请示三个问题:一是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三是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

    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摘自中央编办函〔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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