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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0-9-26 点击次数:1093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文〔200334号)

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精神,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防止机构编制反弹,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机构改革,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在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调整机构设置和精简人员编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机构改革的成果来之不易,巩固并发展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机构编制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机构编制管住管好。

    二、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委、政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的领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努力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统一管理全省行政编制,指导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登记管理工作,直接管理省属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审批省辖市工作部门和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置与调整,统一规定县(市、区)和乡()工作部门机构设置限额。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关机构编制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本地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措施,研究拟定本地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统一管理本地行政编制,直接管理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设置。

    机构编制管理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经费管理形式变更的,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要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严格履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其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凡其他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纪律,严格执行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等内容进行调整和增加。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部门的工作任务将会有所增加,但不能因此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而主要是通过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干部素质,优化工作程序,实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现有编制等途径,解决工作任务增加的需求。当前,要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中乡镇超编人员的分流工作。从现在起,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明确要求外,不再增加新的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从严控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严禁领导干部在工作调离时,突击提拔干部,更不允许超职数提拔干部。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要积极探索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各级组织、人事、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立机构编制约束机制的研究,健全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树立行政成本意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要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用建立财政专户的办法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数量。这种机制是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对超编的人员,组织、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得纳入发放工资的范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机构编制管理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评,不断改进完善考评体系,科学合理地量化考评指标,客观公正地反映各级目标完成情况,认真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创新。目前,各地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应继续探索和坚持,并不断总结完善。同时,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督查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督查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要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要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制、违反规定进人的情况等。要切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及后续监督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实和加强督查力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数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十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

    机构编制部门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也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这种体制有利于党和政府对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利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加强机构编制的控制与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要支持和理解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秉公办事;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要按照中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人员,建立健全领导体系和工作体系。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都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要求,政治和大局意识强、业务精、作风严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干部队伍。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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