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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编办推行“2+4+2”工作法做实控编减编工作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0-12 点击次数:3807

近年来,范县编办向管理要编制、抓创新求突破,强化对机构编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以实际行动践行控编减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重事前预防,实施“两个评估”,为机构编制管理“把脉问诊”。

面对“机构能设不能撤、编制能增不能减”等机构编制部门化倾向,为既实现“只减不增”的目标、又保障合理的用编需求,自20132月份开始,范县编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构编制评估工作:

(一)全面开展周期性评估。为全面了解各单位职能运行、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员供给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预见性,20132月,在全县范围内启动机构编制周期性评估工作,共撰写评估报告300余份,工作的有效开展,澄清了情况,梳理了问题,提出了建议,为管住、管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有针对性开展专项评估。针对部分单位机构编制申请事项,我们有适时到单位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申请事项是否合理、合法,能不能在其现有机构编制框架内解决,如果需要增加,多少为宜,然后做出具体的承办意见,做到增之有据,共撰写评估报告60余份,为县编委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大量第一手数据。

在大量实践基础上,201410月,出台了《范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推动机构编制评估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强事中管理,开展“四个调整”,为经济社会发展用编“对症下药”。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范县编办在机构编制周期性和专项评估的基础上,探索机构编制管理新模式,开展“四个动态调整”。

(一)强化职责动态调整。对发现的职能交叉、职能空挡问题,在理清职能的基础上,按照一项工作由一个部门承担、几个部门联办的工作明确牵头部门的原则予以处理。如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调整问题,根据到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调研评估结果,参考周边县区做法,将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由县城管局调整至县住建局,使各部门职责、职能分配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二)强化机构动态调整。将职能减弱的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打井队合并到水利工程队;将职能弱化的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由县政府直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调整为县城管局领导的股级事业单位;为强化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属地管理职责,成立范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为解决项目办理手续慢、融资难、综合配套服务滞后等问题,助推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成立范县企业服务中心。

(三)强化编制动态调整。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单位编制数不能满足其功能发挥的县教育局下属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民政局下属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等7个单位及时增加编制;对于部分单位由于职能弱化或管理服务对象减少等原因,编制数超出所需编制的县人社局下属县劳务市场服务中心、县科协下属县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部分编制调整至其职能强化的二级机构。

(四)强化在编人员动态调整。针对多年来在编人员流动性差的特点,强化在编人员动态调整的力度。如为满足城镇化进程加快、县城区学校对中小学教师的需求,范县编办会同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在全县乡镇中小学公开选拔在编教师210余名;会同县人社局为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工信局、县招商局、12个乡镇司法所等16个单位,公开选拔在编人员30名。

三、抓事后问责,做实“两个督查”,确保控编减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事前管理合不合理、事中控制到不到位,成效还是得用有效监管来保障,为此,范县编办抓好两个载体:职能督查、联动机制,确保控编减编工作出实招、见实效。

(一)创新载体开展机构编制职能督查。2015年,新年伊始,范县编办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职能督查。

一是做到三个查看。看单位、股室职责是否在显要位置上墙的形式公示;看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审批核准事项是否有职权运行流程图;看人员职责是否在办公桌上以台签形式摆放。

二是实现三个结合。与政府部门“三定”方案制定相结合,通过对24个政府部门职能督查,全面梳理单位职责,将那些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变动或废除的职责及时更改,将那些长期不履行的“僵尸”职责坚决予以清除;与机构编制专项核查相结合,通过职能督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巩固核查成果,确保“四清两对应”目标真正落到实处;与“全民敬业”行动相结合,紧紧“全力干好8小时、用心做好手上事”这一主题,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敬业标准、实施敬业培训、打造敬业品牌,从而推动责与职配、人与岗配,良性互动的好局面的形成。

(二)建立联动机制做实控编减编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编制部门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招录(聘)用、调整人员和调任、转任、配备领导干部;财政部门要核准的编制数额核拨经费。凡不按规定、不按程序使用编制,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编制使用和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人员调整、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停止受理该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是严格执行编制与人员经费挂钩的办法。编制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的编制数额是财政部门核拨各项办公经费的唯一依据。财政部门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经费,超编单位无特殊情况未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不得追加。

三是密切配合,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编制部门会同组织、纪检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各单位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编制使用的,一经发现予以纠正,并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等文件要求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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